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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1 一、机构概况 机构设置与职能 本单位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机关主要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第(一)款  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
2 领导信息 本单位领导个人姓名、职务、照片、分工及简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第3项  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3 二、法规政策及解读 1.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文;
2.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失效、继续有效等清理结果;
3.本单位印发的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4.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的解读材料;线上政策咨询等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 第4项 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研究机构要做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解读工作。
4 三、规划信息 水利领域专项规划及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第一条第(一)款  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5 四、行政管理与服务 清单管理 1.经清理确定的本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包括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及对应的责任主体等;
2.公共服务清单: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3.涉企收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定价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4.证明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七)以政务公开推动简政放权。加快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家职业资格、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等各方面清单,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七)以政务公开推动简政放权。加快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家职业资格、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等各方面清单,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建立中央和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各地区依托现有政务服务系统提供由省级统筹的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
5.《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6 决策公开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策文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通过向社会征求意见、听证、座谈等方式引入公众参与;
3.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
2.《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说明理由。
7 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收费等)、办事指南;
2.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 行政执法 1.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依据、条件、程序、裁量基准和救济渠道;
2.“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
3.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结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 政务服务 1.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的所有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2.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信息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4.《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推动逐步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
10 五、财政资金 部门预决算 部门及所属单位本年度预算报告、报表及说明;
部门及所属单位上年度决算报告、报表及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④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第十三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第十四条 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五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二十条 地方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部门预决算)
各地区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部门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11 六、重点领域信息 重大建设项目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申报要求、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2.批准结果信息: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批复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
3.招标投标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备案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
4.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批准单位、变更结果。
5.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
6.竣工有关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14号)
12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取用水 1.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2.审批机关认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听证,定期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1.《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13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地下水管理 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14 河湖长制工作 1.市级河湖长名录;
2.河湖长制線上娛樂城推薦;
3.河湖长制政策文件。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十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五、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五)严格考核问责...要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15 河道采砂管理 1.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行政执法责任人;
2.禁采区和禁采期
3.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内进行河道采砂活动。采区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临时划定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16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17 农村供水工程 1.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
2.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3.农村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4.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等信息
《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一、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1000人以上供水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所有责任人、服务电话均要求在当地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布。
《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2020年)》: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害农村供水安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监测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水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各自制定水质监测计划,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质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农村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18 地下水管理 公布在地下水超采地区或者开采地下水容易引起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范围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2023年)》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禁止超采、滥采地下水,防止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或者开采地下水容易引起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应当划定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9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
20 水旱灾害防御 防洪规划保留区,洪水预警信息、干旱预警信息、山洪灾害预警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4.1.1.2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6.洪水预警发布机制...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洪水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洪水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
4.2.1.2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6.预警发布机制...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干旱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干旱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
21 水文管理 水资源公报 《江西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应当根据客观、科学、系统的原则,对水资源调查基础资料进行定量计算,分析水资源的供需关系,并预测其变化趋势。
  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编入水文机构编制的水资源公报,定期向社会发布。
22 七、人事信息
人事任免
单位人事任免信息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3 招聘及聘用 招考职位表、拟聘用人员公示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第二条第(五)款   规范招聘信息发布工作。招聘公告、补充公告等信息按程序备案后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招聘平台公开发布,可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不得仅通过内部网站、社交媒体或者张贴布告等方式在特定人员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原程序发布补充公告,相应延长报名时间。招聘公告发布至报名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期间应保持报名渠道畅通。拟聘用人员公示在招聘公告相同范围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4 八、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 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等,包括预案名称、文号、发布机关、发布时间、正文等(除涉密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25 预警信息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26 应对情况 突发时间的应急处置措施、进展、结果等信息,包括事件起因、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处置措施、调查结果、恢复重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27 九、建议提案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1.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全文
2.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28 十、政府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
2.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29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0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规章,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以及線上娛樂城推薦及本单位印发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31 十一、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
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
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32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   年报制度。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33 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及重点工作执行情况 重要政策执行效果及跟踪评估报告、重点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9〕14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五)推进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
34 新闻发布会 1.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
2.新闻发布会实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6号)。
35 主动回应 发布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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