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法院宣判两起涉黑案
两名“黑老大”分别获刑20年和23年
近日,我省法院又先后宣判2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依法对44名涉案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杨某等16人涉黑案、叶某彪等28人涉黑案分别在贵溪市人民法院和婺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审理查明,以杨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或在社会上的暴力名声为依托,在余江、月湖、龙虎山和贵溪市雷溪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非法买卖枪支、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叶某彪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上饶市广丰城区、五都镇一带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采矿、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13起、违法行为12起,致1人重伤、2人轻伤、3人轻微伤,造成个人财产损失9172元,国家矿产资源流失88万余元。两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贵溪市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64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年零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婺源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依法判处叶某彪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9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至1年零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5万元至1万元不等。(杨静)